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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类别:,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轻微、较轻、一般、严重 |
轻微、较轻、一般、严重 |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30个工作日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办理 |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50个工作日 |
《行政处罚法》 |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办结 |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10个工作日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问题1:
东阿县卫生健康局投诉电话?
回答:
0635-328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