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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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653号修改,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后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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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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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修正 |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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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发[2020]11号 |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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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3]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 |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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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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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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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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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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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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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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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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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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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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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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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内容不一,具体见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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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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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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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评价报告(无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或超标准建设的项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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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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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主管或审批部门初审意见(市本级四区以外县、市区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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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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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材料受理 |
当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材料审查 |
当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做出是否审查通过的意见 |
许可前公告 |
办理许可前公告 |
7日(不计入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发布许可前公告 |
许可 |
批准 |
当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许可 |
暂无法律救济
县级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址论证报告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 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三十 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 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址论证报告 |
问题1: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需采用什么坐标系
回答: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