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阿县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东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县行政审批局
基本编码 000120360004 实施编码 1137152469689964X34000120360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9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1-8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5-605908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9(法规考核科)
投诉电话:0635-12345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1-8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1-8号窗口
窗口编号: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北环路32号幸福港湾c座东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一窗受理1-8号窗口
受理时间:春秋季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1月14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 下午:14:00-17:30);夏季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下午14:30-18:00)冬季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2月28(29)日(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 下午:13:40-17:1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查看原文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根据 2005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6 号修订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查看原文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查看原文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查看原文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在本行政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2、经养殖所在地处、镇政府(管委会)以及村(社区)同意,从事水产苗种生产;3、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4、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5、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6、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7、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2 3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申请人自备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 7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4 2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